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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中國共產黨(dang)黨(dang)內監督條例(li)

(2016年10月27日中(zhong)國共產(chan)黨第十八屆中(zhong)央委員會第六次(ci)全體(ti)會議(yi)通過(guo))

第一(yi)章 總(zong) 則(ze)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 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 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保證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保證黨的領導干部忠誠干凈擔當。

  黨(dang)內(nei)監督的主要(yao)內(nei)容是:

  (一)遵守黨(dang)章黨(dang)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xing)黨(dang)的宗旨,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ji)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yi)識、大局意(yi)識、核心意(yi)識、看齊意(yi)識,貫徹落(luo)實黨的理論(lun)和路(lu)線方針(zhen)政策(ce),確保全(quan)黨令(ling)行禁(jin)止(zhi)情(qing)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dang)內政治生(sheng)活,貫徹(che)黨(dang)員個(ge)人服從(cong)黨(dang)的組(zu)織,少數服從(cong)多數,下級(ji)組(zu)織服從(cong)上級(ji)組(zu)織,全黨(dang)各(ge)個(ge)組(zu)織和全體(ti)黨(dang)員服從(cong)黨(dang)的全國代表大(da)會(hui)和中央委(wei)員會(hui)原則情況;

  (四)落(luo)實全面從嚴治(zhi)黨責任,嚴明黨的(de)紀律(lv)(lv)特別是政(zheng)治(zhi)紀律(lv)(lv)和政(zheng)治(zhi)規矩,推(tui)進黨風廉(lian)政(zheng)建設(she)和反腐(fu)敗工作情況(kuang);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gui)定精神,加強作(zuo)風(feng)建設(she),密切聯系群(qun)眾(zhong),鞏(gong)固(gu)黨的(de)執政基(ji)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干(gan)部標準,樹立(li)正確選人(ren)用人(ren)導(dao)向(xiang),執行干(gan)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kuang);

  (七)廉潔自律、秉公(gong)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dang)中央和(he)上級黨(dang)組(zu)織部署的任(ren)務情況(kuang)。

  第六條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第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八條 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第二章 黨的(de)中央組織的(de)監督

  第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匯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匯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匯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并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第(di)三章 黨委(黨組)的(de)監督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qu)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du)工(gong)作,組織實施各項(xiang)監督(du)制度,抓好(hao)督(du)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tong)級紀(ji)委和所轄范圍(wei)內(nei)紀(ji)律檢(jian)查(cha)工作的領導,檢(jian)查(cha)其監督(du)執紀(ji)問責(ze)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wei)常委(wei)會委(wei)員(yuan)(黨組(zu)成員(yuan))、黨委(wei)委(wei)員(yuan),同級紀委(wei)、黨的(de)工(gong)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de)黨組(zu)織領導班子(zi)及其成員(yuan)進行(xing)監(jian)督(du);

  (四)對上級黨(dang)委、紀(ji)委工作提出意見(jian)和建(jian)議,開(kai)展監督。

  第十六條 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dang)組織(zhi)特別是其主要(yao)負(fu)責(ze)人,對下級黨(dang)組織(zhi)主要(yao)負(fu)責(ze)人應當平時多過問(wen)、多提醒(xing),發現問(wen)題及(ji)時糾正。領導(dao)班子(zi)成員發現班子(zi)主要(yao)負(fu)責(ze)人存在(zai)問(wen)題,應當及(ji)時向其提出(chu),必要(yao)時可以(yi)直(zhi)接向上級黨(dang)組織(zhi)報告。

  黨(dang)組織主要(yao)負(fu)責人個人有關(guan)事項應當在(zai)黨(dang)內一定范圍公(gong)開,主動(dong)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干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應當敢于指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zhong)央巡(xun)視工作領(ling)導小組應當(dang)加強對省、自(zi)治區、直(zhi)轄市(shi)(shi)黨(dang)委,中(zhong)央有(you)關部委,中(zhong)央國(guo)家(jia)機關部門黨(dang)組(黨(dang)委)巡(xun)視工作的(de)領(ling)導。省、自(zi)治區、直(zhi)轄市(shi)(shi)黨(dang)委應當(dang)推動黨(dang)的(de)市(shi)(shi)(地、州、盟)和縣(市(shi)(shi)、區、旗)委員會建立巡(xun)察制度,使從嚴治黨(dang)向(xiang)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干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堅持黨內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干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考察考核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班子成員實事求是作出評價。考核評語在同本人見面后載入干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干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環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黨的領導干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干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重大情況,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發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章 黨的紀(ji)律檢查委員(yuan)會的監(jian)督(du)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dang)(dang)委特別(bie)是常委會委員(yuan)、黨(dang)(dang)的(de)工作部(bu)門和直(zhi)接領導(dao)的(de)黨(dang)(dang)組織、黨(dang)(dang)的(de)領導(dao)干部(bu)履行職責、行使(shi)權力情況的(de)監督;

  (二(er))落(luo)實紀律檢查(cha)工作(zuo)雙重領導(dao)(dao)體制,執紀審查(cha)工作(zuo)以上級(ji)紀委(wei)領導(dao)(dao)為(wei)(wei)主,線(xian)索處置(zhi)和(he)執紀審查(cha)情況在向同級(ji)黨委(wei)報告(gao)的(de)同時向上級(ji)紀委(wei)報告(gao),各級(ji)紀委(wei)書(shu)記、副書(shu)記的(de)提名和(he)考察以上級(ji)紀委(wei)會同組織(zhi)部(bu)門(men)為(wei)(wei)主;

  (三)強化上級紀(ji)(ji)(ji)委(wei)(wei)對下(xia)級紀(ji)(ji)(ji)委(wei)(wei)的(de)領導,紀(ji)(ji)(ji)委(wei)(wei)發現同級黨委(wei)(wei)主(zhu)要領導干(gan)部(bu)的(de)問題,可以直接向(xiang)上級紀(ji)(ji)(ji)委(wei)(wei)報告;下(xia)級紀(ji)(ji)(ji)委(wei)(wei)至少(shao)每半年向(xiang)上級紀(ji)(ji)(ji)委(wei)(wei)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xiang)上級紀(ji)(ji)(ji)委(wei)(wei)進(jin)行述職(zhi)。

  第二十七條 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干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ying)當加強對派駐紀(ji)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jian)督(du)單(dan)位(wei)黨(dang)(dang)(dang)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ji)檢組組長,督(du)促其落實管黨(dang)(dang)(dang)治黨(dang)(dang)(dang)責任。

  派駐紀檢(jian)組應當(dang)帶著實際情況和(he)具體(ti)問題(ti),定期向派出機(ji)關匯報工(gong)作(zuo),至少每半(ban)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ti)研究1次黨風(feng)廉政建設和(he)反(fan)腐敗工(gong)作(zuo)。對能發(fa)現的問題(ti)沒(mei)有發(fa)現是(shi)失職(zhi),發(fa)現問題(ti)不報告(gao)、不處置是(shi)瀆職(zhi),都必須嚴肅問責(ze)。

  第二十九條 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干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并認真整改。

  第三十條 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回復”關,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評價干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第三十一條 接到對干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干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函詢回復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等方面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識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第五章 黨的(de)(de)基層組織和黨員的(de)(de)監督(du)

  第三十五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嚴格(ge)黨的組織生活,開展(zhan)批(pi)評和自我批(pi)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qin)犯;

  (二)了解黨(dang)(dang)員、群眾對黨(dang)(dang)的工作和黨(dang)(dang)的領導干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dang)(dang)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san))維(wei)護和執(zhi)行黨的紀律,發(fa)現黨員、干(gan)部(bu)違(wei)反紀律問題(ti)及時教育或(huo)者處理(li),問題(ti)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監督義務:

  (一)加強對黨(dang)的領導干部的民(min)主監督,及(ji)時(shi)向黨(dang)組織反映群眾意見(jian)和(he)訴(su)求;

  (二)在(zai)黨(dang)的(de)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dang)的(de)任何組織(zhi)和(he)任何黨(dang)員,揭露和(he)糾正工作中存(cun)在(zai)的(de)缺點和(he)問題;

  (三(san))參加黨組織開(kai)展的評議領導干(gan)部活動,勇于(yu)(yu)觸及矛(mao)盾(dun)問題、指出缺點錯誤(wu),對錯誤(wu)言(yan)行敢(gan)于(yu)(yu)較真、敢(gan)于(yu)(yu)斗爭;

  (四)向(xiang)黨負責地揭發(fa)、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bie)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tong)腐敗(bai)現象(xiang)作堅決斗爭。

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xiang)結合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在紀(ji)(ji)律(lv)審查(cha)中(zhong)發現黨(dang)的(de)領導(dao)干(gan)部(bu)嚴重違(wei)紀(ji)(ji)涉嫌違(wei)法犯(fan)罪的(de),應當(dang)(dang)(dang)先(xian)作出黨(dang)紀(ji)(ji)處分決定(ding),再移(yi)送(song)行政機關(guan)、司法機關(guan)處理(li)。執法機關(guan)和司法機關(guan)依(yi)法立案查(cha)處涉及黨(dang)的(de)領導(dao)干(gan)部(bu)案件,應當(dang)(dang)(dang)向同級黨(dang)委(wei)(wei)、紀(ji)(ji)委(wei)(wei)通報;該干(gan)部(bu)所在黨(dang)組織應當(dang)(dang)(dang)根據有關(guan)規定(ding),中(zhong)止(zhi)其(qi)相關(guan)黨(dang)員權利(li);依(yi)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huo)者雖不構(gou)成犯(fan)罪但涉嫌違(wei)紀(ji)(ji)的(de),應當(dang)(dang)(dang)移(yi)送(song)紀(ji)(ji)委(wei)(wei)依(yi)紀(ji)(ji)處理(li)。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持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用。

第(di)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條 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于本級辦理范圍的應當移送有權限的黨組織處理。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對(dui)于上(shang)級黨(dang)組織交(jiao)辦以及巡(xun)視等移(yi)交(jiao)的違紀問題線索,應(ying)當及時處理,并在3個月(yue)內(nei)反饋辦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并以適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規定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并作出結論。

第(di)八(ba)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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