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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

信訪工作條例

 (2022年1月24日中(zhong)(zhong)共中(zhong)(zhong)央政(zheng)治局會(hui)議審(shen)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zhong)(zhong)共中(zhong)(zhong)央、國務院(yuan)發布)

第(di)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信訪(fang)工作應當(dang)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chi)黨的全面領(ling)(ling)導。把黨的領(ling)(ling)導貫徹到信訪工(gong)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zhi)方向(xiang)。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dang)的群眾(zhong)路線,傾聽群眾(zhong)呼聲,關心群眾(zhong)疾(ji)苦,千(qian)方百計為群眾(zhong)排憂解(jie)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ze)(ze)任。黨政同責(ze)(ze)、一崗雙(shuang)責(ze)(ze),屬(shu)地(di)管理、分(fen)級負責(ze)(ze),誰(shui)主管、誰(shui)負責(ze)(ze)。

  (四)堅持依(yi)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xin)訪(fang)納入法治化軌(gui)道,依(yi)法維護群(qun)眾(zhong)權益、規范信(xin)訪(fang)秩(zhi)序。

  (五)堅(jian)持源頭(tou)治理化(hua)解矛盾(dun)。多措并舉、綜(zong)合施策(ce),著力(li)點放在源頭(tou)預(yu)防和前(qian)端化(hua)解,把可能引發(fa)信訪(fang)問題的(de)矛盾(dun)糾(jiu)紛化(hua)解在基層(ceng)、化(hua)解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di)二章 信訪(fang)工(gong)作體(ti)制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條 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強(qiang)化政(zheng)治引領,確立信(xin)訪工作(zuo)的政(zheng)治方向和政(zheng)治原則,嚴明政(zheng)治紀(ji)律和政(zheng)治規矩;

  (二)制定信訪工(gong)作方針政策,研究(jiu)部(bu)署信訪工(gong)作中事關黨和國家工(gong)作大局(ju)、社(she)會和諧(xie)穩定、群眾(zhong)權益保障的重大改(gai)革措施;

 

  (三(san))領導(dao)建設一支(zhi)對黨忠(zhong)誠(cheng)可靠、恪守為民之責(ze)、善做群(qun)眾(zhong)工作的高(gao)素質專(zhuan)業(ye)化信訪(fang)工作隊伍,為信訪(fang)工作提供(gong)組(zu)織保證(zheng)。

  第九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上級黨組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構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fang)黨委常委會應當(dang)定期聽取信訪(fang)工作匯報,分(fen)析(xi)形勢,部署(shu)任(ren)務,研(yan)究(jiu)重大事(shi)項(xiang),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條 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于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fen)析(xi)全國信訪形勢,為(wei)中央(yang)決策提供參考;

  (二)督促(cu)落實(shi)黨中(zhong)央(yang)關于(yu)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三)研究信訪制度改革和(he)信訪法治(zhi)化建設重大問題和(he)事項;

(四)研究(jiu)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協調指導(dao)解(jie)決具有普遍性的信訪突出問題(ti);

  (五)領導組織信訪工(gong)作責(ze)任制落實(shi)、督導考核(he)等工(gong)作;

  (六)指導(dao)地方(fang)各級信訪工作(zuo)聯席(xi)會議工作(zuo);

  (七)承擔(dan)黨中(zhong)央、國務(wu)院交辦(ban)的其他事(shi)項。

  中(zhong)央信(xin)訪工作聯席(xi)會議(yi)由(you)黨中(zhong)央、國務(wu)院(yuan)領導同(tong)志以及(ji)有(you)關部門(men)負責(ze)同(tong)志擔(dan)任召集人,各成(cheng)員單位負責(ze)同(tong)志參加。中(zhong)央信(xin)訪工作聯席(xi)會議(yi)辦公室設在國家(jia)信(xin)訪局,承擔(dan)聯席(xi)會議(yi)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cha)聯席(xi)會議(yi)議(yi)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工作會議。研究涉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中央信(xin)訪工作聯席會(hui)議(yi)(yi)各(ge)成員(yuan)單位應當(dang)落(luo)實聯席會(hui)議(yi)(yi)確定(ding)的工作任務(wu)和議(yi)(yi)定(ding)事項,及(ji)時(shi)報送落(luo)實情況;及(ji)時(shi)將本領域重(zhong)大敏感信(xin)訪問題提(ti)請(qing)聯席會(hui)議(yi)(yi)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gen)據信(xin)(xin)(xin)訪(fang)(fang)工(gong)(gong)作形勢任務,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健(jian)全規章制度,建立健(jian)全信(xin)(xin)(xin)訪(fang)(fang)信(xin)(xin)(xin)息分析(xi)研判、重(zhong)大(da)信(xin)(xin)(xin)訪(fang)(fang)問題協調處理、聯(lian)合督(du)查(cha)等工(gong)(gong)作機制,提升聯(lian)席(xi)會議工(gong)(gong)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ping)。

  根據工作需要,鄉鎮(zhen)黨委(wei)和政府、街(jie)道黨工委(wei)和辦(ban)事處(chu)(chu)可以建立(li)信(xin)訪(fang)工作聯(lian)席(xi)(xi)會議機制,或(huo)者明確黨政聯(lian)席(xi)(xi)會定(ding)期研究(jiu)本(ben)地(di)(di)區信(xin)訪(fang)工作,協(xie)調處(chu)(chu)理發生在(zai)本(ben)地(di)(di)區的(de)重要信(xin)訪(fang)問題(ti)。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xin)訪問題(ti);

  (三)督促檢(jian)查重(zhong)要(yao)信訪事項的處(chu)理和落實(shi);

  (四(si))綜合反映信訪信息(xi),分析(xi)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he)政府提供決策參考(kao);

  (五)指導(dao)本級(ji)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ji)的信訪工(gong)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shan)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yi);

  (七)承(cheng)擔本級黨(dang)委和政府(fu)交辦的其(qi)他事項(xiang)。

  各(ge)級黨(dang)委和政(zheng)府信(xin)訪(fang)部(bu)門以外的其(qi)他機關、單位(wei)應(ying)當根據信(xin)訪(fang)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xin)訪(fang)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參照黨(dang)委和政(zheng)府信(xin)訪(fang)部(bu)門職(zhi)責,明確相應(ying)的職(zhi)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群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ge)級機關(guan)、單位應當拓寬社(she)會(hui)力量參(can)與信訪(fang)工作的制(zhi)度化(hua)渠道,發揮群(qun)(qun)團組(zu)織、社(she)會(hui)組(zu)織和“兩代表一委員(yuan)”、社(she)會(hui)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qun)(qun)眾意見和要求(qiu),引導(dao)群(qun)(qun)眾依法(fa)理性反映訴求(qiu)、維護(hu)權益,推動(dong)矛(mao)盾糾紛及時(shi)有效化(hua)解。

  鄉鎮(zhen)黨委和(he)政(zheng)府、街道黨工委和(he)辦(ban)事(shi)處以及(ji)村(社區)“兩(liang)委”應(ying)當全面發揮職能作(zuo)用(yong),堅持(chi)和(he)發展新(xin)時(shi)代“楓(feng)橋經驗”,積極協(xie)調處理(li)化解發生在當地(di)的信訪事(shi)項和(he)矛盾糾紛,努力(li)做到小事(shi)不出(chu)村、大事(shi)不出(chu)鎮(zhen)、矛盾不上(shang)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配強領導班子,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專員制度,打造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干部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當由本級黨委或者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室)副主任〕兼任。

  各級黨校(xiao)(行政學院)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wei)黨性教育內(nei)容納入(ru)教學培訓,加強干部教育培訓。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dang)建立健全年輕干部和(he)新錄用干部到信訪工作(zuo)崗位鍛煉制度。

  各(ge)級黨委和(he)政府(fu)應當為(wei)信訪(fang)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he)保障,所需經費(fei)列(lie)入本級預算。

第(di)三(san)章(zhang) 信訪(fang)事(shi)項的提出(chu)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用(yong)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jian)或者(zhe)投訴請求的公(gong)民、法人(ren)或者(zhe)其他(ta)組織,稱(cheng)信(xin)訪人(ren)。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dan)位領(ling)導干部(bu)應當閱辦群眾(zhong)來信(xin)和(he)網上信(xin)訪、定期(qi)接待(dai)群眾(zhong)來訪、定期(qi)下訪,包(bao)案化解群眾(zhong)反映強烈的突(tu)出問(wen)題。

  市、縣級黨(dang)委和(he)政府應當建立和(he)完(wan)善(shan)聯合接訪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機關、單位聯合接待(dai),一(yi)站式解(jie)決(jue)信(xin)訪問(wen)題。

  任(ren)何組織(zhi)和個(ge)人不得打(da)擊報復信(xin)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xin)訪人提出信(xin)訪事項,應(ying)當客觀(guan)真實(shi)(shi),對(dui)其(qi)所提供材(cai)料內容的真實(shi)(shi)性(xing)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shi)(shi),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xin)訪(fang)事項已經受(shou)理或者正在辦理的(de)(de),信(xin)訪(fang)人在規(gui)定期(qi)限(xian)內向受(shou)理、辦理機(ji)關、單位(wei)的(de)(de)上級機(ji)關、單位(wei)又提出同一信(xin)訪(fang)事項的(de)(de),上級機(ji)關、單位(wei)不(bu)予(yu)受(shou)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cai)用走(zou)訪形式提出涉及(ji)訴(su)訟權利(li)救濟的(de)信訪事項,應當(dang)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de)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xing)式(shi)提出(chu)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dai)表(biao),代(dai)表(biao)人數不得超(chao)過5人。

  各(ge)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shi)屬地(di)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qun)眾來(lai)訪(fang),把問題解決(jue)在當地(di),引導信訪(fang)人就地(di)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jiang)信(xin)(xin)訪(fang)事(shi)項錄入信(xin)(xin)訪(fang)信(xin)(xin)息系統,使網上信(xin)(xin)訪(fang)、來(lai)信(xin)(xin)、來(lai)訪(fang)、來(lai)電在網上流轉,方(fang)便信(xin)(xin)訪(fang)人(ren)查詢(xun)、評價信(xin)(xin)訪(fang)事(shi)項辦理(li)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yi))對(dui)依照職責屬于(yu)本(ben)級(ji)機關(guan)、單位(wei)或者(zhe)其工作部門處理決(jue)定的,應當(dang)轉送有權(quan)處理的機關(guan)、單位(wei);情(qing)況(kuang)重大、緊急的,應當(dang)及(ji)時(shi)提出建(jian)議,報請本(ben)級(ji)黨委和政府決(jue)定。

  (二)涉及下級機(ji)關、單位或者(zhe)其工作人員的(de)(de),按照“屬地(di)管(guan)理、分級負(fu)責,誰主(zhu)管(guan)、誰負(fu)責”的(de)(de)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de)(de)機(ji)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xin)訪事項(xiang)中(zhong)的(de)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de),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de)機關、單位辦理,要求(qiu)其在指定辦理期(qi)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ji)黨委和政(zheng)府(fu)信訪部門對收到的(de)(de)涉(she)法(fa)涉(she)訴信件,應(ying)當轉送(song)(song)同級(ji)政(zheng)法(fa)部門依(yi)(yi)法(fa)處理;對走訪反映(ying)涉(she)訴問題(ti)(ti)的(de)(de)信訪人(ren),應(ying)當釋法(fa)明理,引導(dao)其(qi)向(xiang)有關(guan)政(zheng)法(fa)部門反映(ying)問題(ti)(ti)。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guan)受理的(de)(de)檢舉(ju)控告(gao)類信訪事項(xiang),應(ying)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song)(song)有關(guan)紀檢監察機關(guan)依(yi)(yi)規(gui)依(yi)(yi)紀依(yi)(yi)法(fa)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fang)人直接(jie)提出的信訪(fang)事項(xiang)(xiang),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gao)(gao)(gao)知(zhi)的,應當當場書(shu)面(mian)告(gao)(gao)(gao)知(zhi);不能當場告(gao)(gao)(gao)知(zhi)的,應當自收到信訪(fang)事項(xiang)(xiang)之(zhi)日(ri)起15日(ri)內書(shu)面(mian)告(gao)(gao)(gao)知(zhi)信訪(fang)人,但信訪(fang)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qing)的除(chu)外(wai)。

  對黨委和(he)政(zheng)府信訪(fang)部門或者本(ben)系(xi)統(tong)上級機(ji)(ji)(ji)關(guan)(guan)(guan)、單(dan)(dan)(dan)(dan)位轉送(song)、交(jiao)辦的信訪(fang)事(shi)項,屬于(yu)本(ben)機(ji)(ji)(ji)關(guan)(guan)(guan)、單(dan)(dan)(dan)(dan)位職(zhi)權范圍的,有關(guan)(guan)(guan)機(ji)(ji)(ji)關(guan)(guan)(guan)、單(dan)(dan)(dan)(dan)位應當自收(shou)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fang)人接收(shou)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he)程(cheng)序;不屬于(yu)本(ben)機(ji)(ji)(ji)關(guan)(guan)(guan)、單(dan)(dan)(dan)(dan)位或者本(ben)系(xi)統(tong)職(zhi)權范圍的,有關(guan)(guan)(guan)機(ji)(ji)(ji)關(guan)(guan)(guan)、單(dan)(dan)(dan)(dan)位應當自收(shou)到之日起5個工作(zuo)日內提出(chu)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song)、交(jiao)辦的信訪(fang)部門或者上級機(ji)(ji)(ji)關(guan)(guan)(guan)、單(dan)(dan)(dan)(dan)位核實同意(yi)后,交(jiao)還(huan)相關(guan)(guan)(guan)材料。

  政法部門處(chu)理(li)涉(she)及訴訟(song)權利(li)救濟事項(xiang)、紀檢監察機關處(chu)理(li)檢舉控告事項(xiang)的告知按照(zhao)有(you)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議且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ying)當對信(xin)訪(fang)事項作出(chu)處理的(de)(de)機(ji)(ji)關(guan)、單位分立、合并、撤銷的(de)(de),由繼(ji)續(xu)行使(shi)其(qi)職權的(de)(de)機(ji)(ji)關(guan)、單位受理;職責(ze)不清的(de)(de),由本級黨委和政府或者其(qi)指(zhi)定的(de)(de)機(ji)(ji)關(guan)、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fu)信(xin)(xin)訪(fang)(fang)部(bu)門接到重大、緊急信(xin)(xin)訪(fang)(fang)事(shi)項和信(xin)(xin)訪(fang)(fang)信(xin)(xin)息(xi),應當(dang)向上一級信(xin)(xin)訪(fang)(fang)部(bu)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信(xin)(xin)訪(fang)(fang)局(ju)。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gong)(gong)場(chang)所周圍、公(gong)(gong)共場(chang)所非法(fa)聚(ju)集,圍堵(du)、沖擊機關、單位,攔截(jie)公(gong)(gong)務車輛,或者堵(du)塞(sai)、阻斷交通;

  (二(er))攜帶危險物品、管(guan)制器具;

  (三)侮辱、毆(ou)打、威(wei)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fei)法(fa)限制(zhi)他人人身自由(you),或者毀壞(huai)財物;

  (四)在(zai)信訪(fang)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sheng)活不能自理(li)的(de)人(ren)棄留在(zai)信訪(fang)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lian)、脅迫、以財(cai)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huo)者以信訪為(wei)名借機(ji)斂(lian)財(cai);

  (六)其他(ta)擾(rao)亂(luan)公共秩(zhi)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xing)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li)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ge)級機關、單位應當(dang)按照訴訟(song)與信訪(fang)分(fen)離(li)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zheng)、刑(xing)事等訴訟(song)權利救(jiu)濟的信訪(fang)事項(xiang)從(cong)普通信訪(fang)體(ti)(ti)制中分(fen)離(li)出來,由有關政(zheng)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ge)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fang)事項或者信訪(fang)人有直(zhi)接(jie)利(li)害(hai)關系的,應當(dang)回(hui)避(bi)。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信(xin)訪人反映的(de)情況、提出的(de)建議意見,對(dui)國民(min)經濟和(he)社會(hui)發展或者對(dui)改(gai)進工作以及保護(hu)社會(hui)公共利(li)益(yi)有貢(gong)獻的(de),應當按照有關(guan)規定給予獎勵。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ying)當健全人民(min)建議征(zheng)集制度,對涉及(ji)國計民(min)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群眾(zhong)的建議意見(jian)。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dang)委和政(zheng)府信訪部門(men)應當(dang)按照干部管理權(quan)限向(xiang)組(zu)織(zhi)(人(ren)(ren)事)部門(men)通報反映干部問題的(de)(de)信訪情況(kuang),重(zhong)大(da)情況(kuang)向(xiang)黨(dang)委主要負(fu)(fu)責同志和分(fen)管組(zu)織(zhi)(人(ren)(ren)事)工(gong)作的(de)(de)負(fu)(fu)責同志報送(song)。組(zu)織(zhi)(人(ren)(ren)事)部門(men)應當(dang)按照干部選拔(ba)任用(yong)監督(du)的(de)(de)有關規定(ding)進(jin)行辦理。

  不得將(jiang)信訪人(ren)的檢舉、揭發材料以(yi)及有關情況透露(lu)或(huo)(huo)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ren)員或(huo)(huo)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yi))應(ying)當(dang)通過審判機關(guan)訴訟(song)程序或(huo)者(zhe)復議程序、檢察機關(guan)刑事(shi)立(li)案程序或(huo)者(zhe)法律監督程序、公(gong)安機關(guan)法律程序處理的(de),涉法涉訴信訪事(shi)項未(wei)依(yi)法終結的(de),按照法律法規規定(ding)的(de)程序處理。

  (二)應(ying)當通過(guo)仲裁解決的,導入相(xiang)應(ying)程序(xu)處(chu)理。

  (三(san))可(ke)以通過黨員申(shen)訴、申(shen)請復(fu)審等解決(jue)的,導(dao)入相應程序處(chu)理。

  (四)可(ke)以通(tong)過行(xing)政(zheng)復議、行(xing)政(zheng)裁決、行(xing)政(zheng)確認、行(xing)政(zheng)許可(ke)、行(xing)政(zheng)處(chu)罰等行(xing)政(zheng)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chu)理。

  (五(wu))屬于申請查處違法(fa)行(xing)為(wei)、履(lv)行(xing)保護人身權(quan)或者財(cai)產權(quan)等合法(fa)權(quan)益職責的,依法(fa)履(lv)行(xing)或者答復(fu)。

  (六(liu))不屬于以上情形的(de),應當聽取(qu)信訪人陳述事實(shi)(shi)和理由,并(bing)調查(cha)核實(shi)(shi),出(chu)具(ju)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nan)的(de)信訪事項(xiang),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shi)實清(qing)楚,符合(he)法律、法規(gui)、規(gui)章或者(zhe)其他有關規(gui)定的,予以(yi)支持(chi);

  (二)請求事(shi)由合理但缺(que)乏(fa)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fa)事(shi)實根據或者不(bu)符合法律、法規(gui)、規(gui)章或者其(qi)他(ta)有關規(gui)定的,不(bu)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de)機(ji)關(guan)、單位(wei)作出(chu)支持信訪請求意見(jian)的(de),應當(dang)督促(cu)有關(guan)機(ji)關(guan)、單位(wei)執行(xing);不予(yu)支持的(de),應當(dang)做(zuo)好(hao)信訪人的(de)疏導(dao)教育工(gong)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fu)核(he)機關、單位可以按(an)照本條例第(di)三十一條第(di)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jing)過聽證的復(fu)核(he)意見可以依法(fa)向社會(hui)公示。聽證所需時(shi)間不(bu)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dui)復核(he)意(yi)見不服,仍然(ran)以同一(yi)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su)請(qing)求的,各級(ji)黨委和政府(fu)信訪部門和其(qi)他機關、單位不再受(shou)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ji)關(guan)(guan)、單位(wei)在辦理信訪事項(xiang)時(shi),對生(sheng)活(huo)確有(you)困難的信訪人(ren),可以告知或(huo)者(zhe)幫(bang)助(zhu)其向有(you)關(guan)(guan)機(ji)關(guan)(guan)或(huo)者(zhe)機(ji)構依法(fa)申請社會救(jiu)助(zhu)。符合國家司法(fa)救(jiu)助(zhu)條(tiao)件的,有(you)關(guan)(guan)政法(fa)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fa)救(jiu)助(zhu)。

  地方黨委(wei)和(he)政府以及基層黨組(zu)織和(he)基層單位(wei)對信訪事(shi)項已(yi)經復查復核和(he)涉法(fa)涉訴(su)信訪事(shi)項已(yi)經依法(fa)終結的相關(guan)信訪人,應(ying)當(dang)做好(hao)疏導教(jiao)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追(zhui)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fang)工作聯席(xi)會議及其辦(ban)公(gong)室、黨委和政府(fu)信訪(fang)部門應(ying)當根據工作需要(yao)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wen)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yao)問(wen)題向本級(ji)黨委和政府(fu)報告。

  各級黨委和(he)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yi)難復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范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chu)突出(chu)成績(ji)和貢獻(xian)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ren),可(ke)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yu)表(biao)彰和獎勵。

  對在信(xin)訪(fang)工作(zuo)中(zhong)履職不力(li)、存(cun)在嚴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視情(qing)節輕重,由(you)信(xin)訪(fang)工作(zuo)聯席會議進(jin)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ban),責令限(xian)期整改。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de)(de)有關政(zheng)策性問題,應當(dang)及時向本(ben)級(ji)黨委(wei)和政(zheng)府(fu)報告,并提出(chu)完善(shan)政(zheng)策的(de)(de)建議。

  對(dui)在(zai)信訪工作(zuo)中推(tui)諉、敷衍、拖延、弄虛作(zuo)假造(zao)成嚴(yan)重后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zuo)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yi)。

  對信(xin)訪部(bu)門提(ti)出的改進工作、完(wan)善政策、追(zhui)究責任的建議(yi),有關(guan)機(ji)關(guan)、單位應(ying)當(dang)書面(mian)反饋采(cai)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制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xin)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xin)訪事項涉及(ji)領域(yu)以(yi)及(ji)被投(tou)訴較多的機關、單位;

  (二(er))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jiao)辦(ban)、督辦(ban)情(qing)況;

  (三)黨委和政府信訪部(bu)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shan)政策、追究(jiu)責任建議(yi)以及被采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ju)巡(xun)(xun)視(shi)巡(xun)(xun)察(cha)工(gong)作需要(yao),黨委和政府信(xin)訪(fang)部(bu)門應當(dang)向巡(xun)(xun)視(shi)巡(xun)(xun)察(cha)機構(gou)提供被(bei)巡(xun)(xun)視(shi)巡(xun)(xun)察(cha)地(di)區、單位(wei)領導班(ban)子及其成(cheng)員(yuan)和下一級主要(yao)負責人(ren)有關信(xin)訪(fang)舉(ju)報,落實信(xin)訪(fang)工(gong)作責任(ren)制,具(ju)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要(yao)信(xin)訪(fang)問(wen)題,需要(yao)巡(xun)(xun)視(shi)巡(xun)(xun)察(cha)工(gong)作關注(zhu)的重要(yao)信(xin)訪(fang)事項(xiang)等(deng)情(qing)況。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huo)者(zhe)濫用職權(quan),侵(qin)害公(gong)民、法(fa)人或(huo)者(zhe)其他組織合法(fa)權(quan)益;

  (二(er))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qin)害公(gong)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zhi)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gui)錯誤(wu)或(huo)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ren)或(huo)者其他組織(zhi)合法權益(yi);

  (四(si))拒不(bu)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dan)位作出的(de)支持信訪請求意(yi)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xiang)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shou)理(li);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shu)面告知信(xin)訪人是否(fou)受理信(xin)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tuo)延信訪(fang)事項(xiang)辦理或者(zhe)未在規定(ding)期限內(nei)辦結信訪(fang)事項(xiang);

  (二(er))對事(shi)實(shi)清楚,符合法律(lv)、法規、規章(zhang)或者其(qi)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qiu)未予(yu)支(zhi)持(chi);

  (三)對(dui)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men)提出的改進工作、完(wan)善政策等建議(yi)重視不(bu)夠、落實不(bu)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bu)到解決(jue);

  (四)其(qi)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ren)態度惡劣、作(zuo)風粗(cu)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

  (二(er))在處理信訪(fang)事(shi)項(xiang)過程(cheng)中吃拿卡要、謀(mou)取私利;

  (三)對規模性(xing)集體訪(fang)、負(fu)面(mian)輿情等(deng)處置不(bu)力,導致事態擴大(da);

  (四)對可能(neng)造(zao)成社(she)會影響的重大(da)、緊急信(xin)訪事項(xiang)和信(xin)訪信(xin)息(xi)隱(yin)瞞、謊報(bao)、緩報(bao),或者未(wei)依法及(ji)時采取必(bi)要措施;

  (五)將信訪(fang)人的(de)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you)關(guan)情況(kuang)透露(lu)、轉給被檢舉、揭發的(de)人員或者單位(wei);

  (六(liu))打擊(ji)報復信訪人;

  (七)其他違(wei)規違(wei)紀(ji)違(wei)法的情形(xing)。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shi)(shi)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zhong),構(gou)成違(wei)反治安(an)管理行(xing)為的,或者(zhe)違(wei)反集(ji)會游行(xing)示威相關法(fa)律法(fa)規的,由公安(an)機關依(yi)(yi)法(fa)采取(qu)必(bi)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yu)治安(an)管理處罰(fa);構(gou)成犯罪的,依(yi)(yi)法(fa)追究刑事(shi)(shi)責任。

  信訪(fang)人(ren)捏造歪曲事實、誣(wu)告陷害他人(ren),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的,依法(fa)給(gei)予(yu)治安管理處(chu)罰(fa);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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